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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版)

2021-03-24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要求,并根据《机械工业“十四五”质量管理规划纲要》推进行业的质量品牌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特设立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含个人)。

第二条 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要体现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质量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标准,少而精的原则。根据评审条件、标准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四条 质量奖(含个人)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按评审条件、标准重新申报,进行复评确认。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与经营机电产品的企业,包括国有、股份制、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六条 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由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机质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七条 质量奖评审机构由中机质协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和评审办公室两级组成,评审办公室为常设机构。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机械行业领导、专业协会领导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奖项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批准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细则、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是:拟订、修改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培训、评聘质量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奖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征求全国性专业协会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步获奖名单;对获奖企业(产品)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三章 企业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条件、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质量奖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实践卓越绩效模式,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自觉履行对社会和员工的责任;质量、经营绩效突出,处于本行业前列,并呈上升趋势,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2)建立、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近三年曾获得全国机械工业质量提名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者优先;

4)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

5)主导产品经过第三方顾客满意度测评,满意度在80分以上。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质量奖项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结合机械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特殊要求。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分别填写《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条件、标准和填报要求,进行填报,并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申报质量奖应有组织简介以及对本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将申报资料及必要证实材料在申报前由所在省自治区、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行业办、联合会)、机械质协,全国性机械工业专业协会,计划单列集团之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评价推荐意见。评审中将优先考虑地区和专业协会双推荐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申请复评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下一程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员及有关专业协会专家,对质量奖项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条件、标准作详细审查,写出资料评审报告,进行打分。评审办公室汇总评审结果质量奖项评审报告和优秀个人资格审查合格的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 咨询诊断。根据资料反映的问题,将组织专家到企业现场咨询诊断,。通过现场咨询诊断,使企业在创奖活动过程中,质量管理确切实得到改进提高。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将暂缓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申报者自身实际是否符合核实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评审组提出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征求有关全国机械工业专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评审办公室综合申报企业的资格、资料、评审意见、现场评审报告、专业协会评价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获奖名单。评审情况报告,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审定。评审委员会听取综合评审报告,经讨论审定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奖企业,中机质协发布表彰名单,在会刊和网站公示。根据有关规定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告获奖名单,进行表彰;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标杆学习,推进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二条 建议获奖单位对为企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获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七章 获奖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每年须按规定如实向评审办公室填报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项企业经营绩效。评审办公室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在全行业宣传、交流、共享其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满后,可自愿重新提出申请复评。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报告。

1. 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 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3.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八章 评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质量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2. 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3. 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善于持续学习,并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4. 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行业企业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5. 能力:熟悉并能熟练指导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实施;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能力,善于与人交往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6. 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奖评审办公室组织进行系统的质量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确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评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以服务为原则,谦虚谨慎,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对待评审工作。不收受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值的报酬。不得向企业承揽或推荐任何有偿服务及业务项目。不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的评审工作,不向评审的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评审后的三年内不与被评审企业建立顾问关系。

第三十三条 保守秘密,不向任何人泄漏评审企业的名单、信息、结果。不得擅自复制评审报告。不擅自与接受评审的企业交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企业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反馈给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给评审委员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